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日前印发《海南省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监管精细化水平。
据了解,《办法》为我省首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规范性文件,填补了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政策空白,设置“信用分级分类”“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信用差异化监管”等规则,形成工作闭环,并与2023年印发的《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形成呼应。
《办法》明确,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的情形,采取“相对宽松”(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到“从严监管”(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同时,定期将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应用社会组织信用分级结果,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合力。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其中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记者 陈歆卓)